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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9861号

青岛春奥工贸有限公司与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春奥工贸有限公司;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9861号原告青岛春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于克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赵欣,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创荣路****。法定代表人王洪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春奥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春奥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矫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