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25民初89号
原告:王炳伟,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启,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0386738C。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伟诉被告刘东、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王炳伟负担。
审判员 刘汉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