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1477号
原告:长沙祥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白马桥乡正农社区(爱琴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言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亚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钰,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宁,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宁乡市/div>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祥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祥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祥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宁已支付诉讼标的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祥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祥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旻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凤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