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504执343号之一

朱元凌、刘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元凌;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4执343号之一

申请人:朱元凌,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342423195709300596,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叶集区;

被执行人:刘亮,男,1984年9月9日出生,342626198409090017,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5日生效的(2017)皖1504民初655号判决,于2018年10月22日,以(2018)皖1504执3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市金寨县新城区房产证号:3××、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3/314[写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刘亮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为TDH04BMYY(写明变卖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市金寨县新城区房产证号:3××、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3/314(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述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

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