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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执异27号

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兰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兰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3执异2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伟,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刘兰花,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刘兰花与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1403执10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8)豫1403执恢1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其单位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通公司称,法院在执行刘兰花申请执行我单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豫1403执10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我单位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八一路南园中园小区A幢东单元1-2层房产(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39649号)及A幢西单元1-××号),房产总面积2633.36平方米。该房产均为商业用门面房,其总价值高达40000万元。在2018年8月17日法院再次作出(2018)豫1403执恢192号执行裁定书,对我单位名下的位于睢阳区商字东北角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进行了查封,该房产面积为185.38平方米,价值90万元。而刘兰花要求查封的金额不过25万元。法院的查封显然严重超出了执行标的。另外,法院已对位于睢阳区商字东北角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综上所述,法院超标的查封我单位的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法院查封的睢阳区商字东北角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的价值足以保证申请人的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八一路南园中园小区A幢东单元1-2层房产(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39649号)及A幢西单元1-××号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刘兰花称,我不同意中通公司的请求解除查封其房产的意见。理由有:1、评估公司在评估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是农业银行,又是划拨土地,土地性质不符合办房产证的条件。我已撤回对该房产查封、拍卖的申请。2、我执行的案件是借款本金和利息约50万元。3、中通公司不守信用,多次干扰案件的执行。4、法院查封他们的房产并没有影响其正常经营使用,也没有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驳回中通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刘兰花与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兰花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利率按月息千分之20计算,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通公司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1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中通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兰花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豫1403执1053号。在执行过程中,中通公司仍没有履行义务。2018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豫1403执10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中通公司名下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八一路南园中园小区A幢东单元1-2层房产(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39649号)及A幢西单元1-××号)。该案于2018年4月19日终结执行。2018年8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豫执恢192号。该案恢复执行后中通公司仍没有履行义务。2018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8)豫1403执恢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中通公司与农行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共同开发的位于睢阳区商字东北角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在对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进行委托评估过程中,因土地使用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土地性质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妨碍了对该房产的评估。现评估处于停滞状态。另查明:本案查封的中通公司名下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八一路南园中园小区A幢东单元1-2层房产(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39649号)及A幢西单元1-××号)不是首封,是轮候查封。位于睢阳区商字东北角金穗观天下****房产没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有2016年8月19日和2016年8月25日由商丘市立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致估价委托人中通公司函,该两份致估价委托人中通公司函分别对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八一路南园中园小区A幢西单元1-2层房产(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44045号)和A幢东单元1-××号)进行了评估,价值分别为每平方米9994.06元和24333.55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刘兰花与中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通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封中通公司名下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八一路南园中园小区A幢东单元1-2层房产(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39649号)及A幢西单元1-××号)并无错误。因本案查封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八一路南园中园小区A幢东单元1-2层房产(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39649号)及A幢西单元1-××号)是轮候查封,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执行中无法处置。2018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8)执恢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中通公司与农行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共同开发的位于睢阳区商字东北角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是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依职权作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所述查封的其财产严重超标的,因对园中园小区A幢东单元1-2层房产及A幢西单元1-2层房产的查封是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该财产的剩余价值无法确定,金穗观天下A座3006号房产的评估现由于房产与土地手续存在瑕疵,评估处于停滞状态,其价值也无法确定。综上所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在无法确定价值,因此不存在查封财产严重超标的的情况。异议人的异议无事实依据,其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龚建华

审判员  刘继华

审判员  李书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