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郝延俊,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振义,男,生于1945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乐(系姚振义孙媳妇),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郝延俊,男,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振义、原审被告郝延俊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牛永权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宵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