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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4478号

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姚振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姚振义;郝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郝延俊,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振义,男,生于1945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乐(系姚振义孙媳妇),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郝延俊,男,生于1977年2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振义、原审被告郝延俊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南阳市铂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牛永权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宵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