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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3执843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朱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朱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乳山市银海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 代表人于志强,行长。 被执行人朱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div> 代表人李东伟,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吕家庄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吕在淑,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8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在乳山市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朱俊位于乳山市银滩福泰花园19-2-303室房产。2019年2月20日,张国政以985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乳山市银滩福泰花园19-2-303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国政所有。 二、买受人张国政可持本裁定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依法解除本院(2016)鲁1083民初1820号案件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涛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