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03民初856号原告罗曼佳,女,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罗昭明,系原告父亲。被告贵阳金美州健身中心,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鹿冲关路18号银通花园二期B栋3-1号门面。投资人吴涵。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曼佳与被告贵阳金美州健身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曼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曼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曼佳负担。
审判员 陈雪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