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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91执63号

于伟涛、张宝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于伟涛;张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9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于伟涛,男,1972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宝民,男,1963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宝民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伟涛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宝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958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盛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