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9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于伟涛,男,1972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宝民,男,1963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宝民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伟涛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宝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958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盛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