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赣0111执132号

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欧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欧亚东,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欧亚东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赣0111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欧亚东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