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欧亚东,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欧亚东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赣0111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省亚润实业有限公司、欧亚东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