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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222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新文与被执行人张春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22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新文,男,五台县人 被执行人张春华,女,五台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台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春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