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461号
申请人:刘世军,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忻锴,该村委书记。本院在执行刘世军申请执行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贺松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