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623刑初61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朋成(绰号河牛),男,1997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雪松(绰号老鼠),男,1992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颖,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汉文(绰号大汉),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巩坤峰,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8)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朋成、吴雪松、张汉文犯盗窃罪,巩坤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朋成及其辩护人武永超,被告人吴雪松及其辩护人李颖(本院通知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张汉文、巩坤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8月份一天,由被告人何朋成伙同张某1(2002年7月7日出生,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将李某(2001年12月16日出生,另案处理)送至太和县三塔集实施盗窃。同年8月20日夜,李某翻窗进入三塔集“好又多生活超市”,盗窃7条中华香烟及银戒指、银手镯、银项链等物品,总价值35000余元。盗窃完成后,何朋成伙同张某1将李某接回至巩店,并将被盗香烟交给被告人吴雪松销赃。2.2017年8月31日夜,由被告人何朋成伙同张某1负责接送,由李某盗窃巩店开发区“鑫华溜冰场”内2400元硬币、200余元人民币及香烟等,总价值4300余元。香烟被何朋成以4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巩坤峰。3.2017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何朋成事先为李某盗窃提供口罩等作案工具,9月7日晚,李某翻墙进入汝集“好又多”超市,在盗窃过程中被老板秦某发现,后李某通过言语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使秦某不敢反抗,劫取香烟7条,总价值1400余元。作案后,李某告知何朋成,由何朋成骑电动车将李某接回至巩店,香烟由何朋成以12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巩坤峰。4.2017年9月14日晚,张某2(另案处理)同张某1骑电动车将李某送至巩店镇王店小学,李某翻窗进入小学财务室,窃取一台索尼摄像机及一台索尼照相机,后又进入隔壁办公室,窃取王店中学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由被告人何朋成告知被告人吴雪松,吴雪松以600元价格将被盗物品销售给邓某。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3843元。5.2017年9月23日夜里,李某告诉被告人何朋成其要到巩店镇“电影鱼行”偷东西,并于当晚盗窃现金900余元。作案后,由何朋成将李某接回,赃款被何朋成、吴雪松、李某分掉。6.2017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后,受被告人吴雪松、何朋成指使,李某窃取了巩店街“康源大药房”仓库内的二十余条香烟,后何朋成将被盗的香烟以3100元价格售于被告人巩坤峰。7.201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何朋成骑电动车将李某送至太和县三塔集,23日晚,李某进入三塔集“绿佳长跑王电动车”店内,窃取一楼电脑旁400余元现金、一个充电宝、数张银行卡及卧室床下1200余元硬币。作案后,李某告知何朋成,何朋成骑电动车将李某接回至巩店。被盗物品总价值1700余元。8.2017年10、11月份一天夜里,由被告人何朋成负责望风,李某爬墙进入巩店街“猎手网吧”,窃取一楼休息室衣柜塑料袋内1100余元硬币及吧台抽屉内二十余张槟郎兑奖卡。9.2017年11月份一天夜,受被告人吴雪松指使,李某窃取巩店街“康源大药房”内数条香烟及170元现金,总价值2200余元。后吴雪松将被盗香烟以1470元价格售予巩坤峰。10.2017年12月份一天夜里,由被告人何朋成安排被告人张汉文接送李某,并为其提供电动车,李某窃取了巩店街“松松渔具店”一楼内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酷派手机。经利辛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2566元。11.2018年初,李某意欲偷巩店街“好又多超市”,并将想法告知被告人何朋成,何朋成将此事告知吴雪松,后吴雪松同何朋成到巩店好又多超市“踩点”,期间吴雪松、何朋成多次催促李某去偷“好又多超市”。2018年2月2日凌晨1时许,李某携带卡钳剪窗进入巩店“好又多超市”,窃取香烟柜台内数十条香烟及7000余元现金,总价值约32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朋成、吴雪松、张汉文构成盗窃罪,巩坤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何朋成、吴雪松、张汉文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巩坤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朋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十一起有异议,第十一起他不知情。辩护人对指控何朋成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被盗物品数量价值不明,第十一起何朋成没有参与,被告人何朋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雪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六、九、十一起有异议,第六起其没有指使李某,第九起不知情,第十一起超市被盗前,他与何朋成去过超市,没参与踩点。辩护人对指控吴雪松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出吴雪松具有自首表现,系初犯、偶犯,请从轻判决。
被告人张汉文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其送李某是去拿东西,并不知道是去盗窃。
被告人巩坤峰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其开始两起收的香烟,并不知道是盗窃的烟。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8月份一天,由被告人何朋成同张某1(2002年7月7日出生,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将李某(2001年12月16日出生,另案处理)送至太和县三塔集实施盗窃。同年8月20日夜,李某翻窗进入三塔集“好又多生活超市”,盗窃被害人孙某三条软中华香烟、四条硬中华香烟及银戒指、银手镯、银项链等物品,总价值35000余元。盗窃完成后,何朋成同张某1将李某接回至巩店,并将被盗香烟交给被告人吴雪松销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8月30日,太和县公安局对好又多超市被盗案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被盗现场位于三塔集镇东西中心街西侧,路南“好又多生活超市”。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任某提交的戒指26枚,吊坠12枚,项链26条。4、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6、7月份一天,何朋成骑摩托车送他到三塔镇上好又多超市偷东西,并告诉他拿现金和价格贵的烟。晚上十点多,他从超市后边空调外机的防盗网上了二楼平台,看见厨房外边窗户没关,在一楼仓库等到夜里一点半,到一楼首饰柜台,拿了个小刀割开柜台上玻璃,找了个袋子装了两板戒指(约五十个戒指),十条项链,其他首饰记不清了,又拿七条中华烟(四条软中华、三条硬中华),他把银首饰拿下一部分扔柜台里边了,何朋成接他到张某1家住下,后何朋成说首饰,软中华卖不掉,硬中华烟卖了700元,他分了100元。5、证人崔某证言:2017年下半年,吴雪松拿二条软中华和一条硬中华要把烟卖给他,他只买了一条硬中华,给了吴雪松380元。6、证人任某证言:去年九月份,吴雪松向她借1000元钱,后拿银首饰抵账,她表示不要,吴雪松后来说送给她,一直放她那里没卖过,不知道首饰是怎么来的。7、证人张某2证言:2017年的一天,何朋成、李某、张某1到三塔集偷一大袋零钱和烟,烟被何朋成卖掉了。8、证人张某1(2002年7月7日出生)证言:2017年8月份,李某要到三塔偷东西,何朋成骑摩托车带着他和李某到三塔街上,李某下车,他和何朋成回巩店,过了两、三天晚上时,何朋成骑车带他去接李某,李某偷了几条中华烟和一些银首饰。9、被害人孙某陈述:2017年8月21日早上,发现超市银饰柜台玻璃被撬开,香烟被盗七条,软中华4条(583元×4条),硬中华3条(385元×3条),银戒指(155个×70元),银手镯(36个×260元),银项链(30个×80元),手链(50个×80元),千足银手镯(26个×200元),并对从任某处扣押的首饰进行辨认,称该物品是铁质的,不是他的物品。10、被告人何朋成供述,2017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11点,他和李某、张某1在在坤峰网吧碰头,从网吧借了一辆电瓶车,他骑车带着李某,张某1到三塔集中心街十字路口好又多超市附近,李某下车让他和张某1先回去,两天后,大概凌晨三、四点钟,李某发QQ信息让他去接应,大概四点多他和张某1接到李某,李某手里提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银镯子、银项链、好多银戒指和七条中华烟。他找吴雪松处理的,当天下午吴雪松找到他,说首饰送人了,吴雪松给他600元钱,听李某说是通过空调外机爬到商店的广告牌子上,后翻到二楼厨房,从窗户进入屋子偷的东西。吴雪松对他说不管李某偷的啥,都由吴雪松来卖,李某分五到六成,剩下的归他和吴雪松分。11、被告人吴雪松供述:何朋成叫他到巩店中学桥头拿东西,他拿到六条中华烟和一小包银首饰(有戒指、首饰、手镯),何朋成说是李某从三塔一个超市偷的。当天中午他把两条硬中华按380元一条卖给巩店街上小七批发部的老板,卖了760元。他把首饰都给任某了,他告诉任某是何朋成给的,三条软中华被他抽了。
二、2017年8月31日夜,由被告人何朋成同张某1负责接送,由李某进入巩店开发区“鑫华溜冰场”内,盗窃被害人巩某12400元硬币、200余元纸币及价值1000余元的香烟等,总价值4300余元。香烟被何朋成以450余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巩坤峰。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何朋成叫他去偷巩店溜冰场,他用麻绳套住二楼的架子,顺绳爬上去进到屋子里,走楼梯下一楼,在柜台偷了七板硬币,又从老虎机里拿一部分,共2400元硬币,在柜台拿二十多包散烟,有普皖、红塔山等。何朋成和张某1来接的他,何朋成拿走一千多。吴雪松拿走700多元钱,他没分到钱,烟被何朋成拿走卖了300多元。溜冰场位于巩店街小华开发区最南边,门朝东,门口一条南北路。何朋成、张某1把他送到溜冰场,偷好后带着他到张某1家。2、证人张某2证言:2017年的一天,李某偷溜冰场的烟和钱,烟是何朋成、吴雪松卖的。3、证人张某1证言:2017年9月份前后一天晚上,李某、何朋成和他去偷巩店南边鑫华溜冰场,他和何朋成在旁边看着人,李某拿绳子往二楼窗户上扔,进去偷2000多元硬币,两、三条玉溪烟,四、五条普皖香烟,后回到他家,第二天何朋成把东西拿走。4、证人张某1(2004年3月27日出生)证言:一个月前李某刚到他家住时,说曾到巩店街上一个溜冰场偷了香烟和现金。5、辨认笔录:何朋成辨认出收购香烟的巩坤峰,李某指认盗窃的现场位于巩店镇巩店街西南“鑫华溜冰场”。6、被害人巩某1陈述:当天凌晨1点一个男的从二楼下到一楼收银台,把钱和烟偷走了。被盗1元面值硬币3000个,价值3000元,零钱(纸币)约500元,黄皖烟6条零5包,价值900元,2条零4包玉溪烟,价值530元;红皖烟2条,价值360元,迎客松烟2条,价值200元,共计损失5500余元。7、被告人何朋成供述:2017年9月份一天晚上,他和李某、张某1到巩店街南头小华溜冰场,他和张某1看着人望风,李某拿着从张某2家找的粗绳子,挂在溜冰场那边墙的广告牌边上的铁架子爬到二楼,从窗进入溜冰场之后进入一楼游戏厅,偷了两千多块钱硬币、三四条普皖、八盒玉溪烟、一条11元每包的迎客松烟。硬币被李某换成纸币还高利贷,烟被他们卖给坤峰网吧老板坤峰,卖了450元。8、被告人吴雪松供述:李某说鑫华溜冰场偷了2400元硬币,他从李某处拿走一千多元,帮李某还500元欠汉堡店的账。
三、2017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何朋成事先为李某盗窃提供口罩等作案工具,9月7日晚,李某翻墙进入汝集“好又多”超市,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秦某发现,后李某以言语相威胁,并使用胶带捆绑秦某,劫取香烟7条,总价值1400余元。作案后,李某告知何朋成,由何朋成骑电动车将李某接回至巩店街上,香烟被何朋成以1200余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巩坤峰。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抢劫秦某财物的为5号照片李某。2、现场勘验笔录:2017年9月8日,利辛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安徽省利辛县汝集镇汝东楼村东秦某好又多超市内。超市为临街门面房,门朝西呈开启状,超市门口处放有成箱商品,在该处见有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背包内见有成条香烟和现金。通过外围搜索,在好又多超市东北角一处在建房屋墙头上发现一双蓝色拖鞋.3、证人李某证言:何朋成给他一个口罩、一副手套、一百多块钱,他到汝集街上看见一个大超市,从超市和超市后边一个楼中间的缝上去,看见一个窗户开着就进去了,当时在三楼看没人就到一楼找了眼镜、耳护子带上,换了个黑色口罩,开始去柜台抽屉找钱,被害人开灯拿个长棍朝他身上打三、四下,他假装害怕蹲下,他从被害人身边过时,他右手搂着被害人的脖子,腿一使劲把被害人绊倒了,对被害人说“你别动,我只图财,拿着钱就走”,接着拿胶带捆住被害人的手腕,从柜台拿了十几条烟和几百块钱放在旁边书包里,又装了八条烟放在一个袋子里,他叫被害人把超市门打开,后听到楼上有动静,一个女的在楼梯口看他,他说别报警这就走,这时男的不见了,他拎着八条烟就走了。他让何朋成来接,何朋成把烟拿走了。4、被害人秦某陈述,当天凌晨2点10分左右,他听到超市红外线警报响,他拿根钢管下楼走到超市柜台时,一男子(李某)用刀顶在他腰上,让他把棍扔掉,并用胶带缠住他的手,拿黑色书包装成条的烟和钱,并威胁他说“老实点,别动,乱动就捅你,搁其他时候就用刀捅你了”,后又拿白色透明塑料袋子装四条烟,他家属在二楼看,被那男子发现后去追,他家属反锁上门,那男子被关在卧室门外,他趁机挣开胶带,顺手将装烟的黑色书包往店里一扔,从卷闸门逃脱报警,该男子逃跑,他家二楼卫生间门窗外面的墙头上有一双拖鞋。被抢物品有红方印、玉溪两条、利群一条。5、被害人姚某(系秦某的妻子)陈述:2017年农历八月十五左右一天夜里,她家的红外线警报响了,秦某下楼去看,到夜里二点二十分还不上来,她从二楼楼梯口下楼刚走四、五个台阶,听到大门口烟酒柜旁一个男的大声说“楼梯上的人别动”,秦某站在那男子(李某)旁边,她看那男子要上楼跑,她就跑到二楼卧室里关上门,那人进不来,过了十多分钟那男子走了,秦某的手和嘴用胶带绑住了。那男子约一、二十岁,本地口音,带着眼镜,穿了件连帽上衣。6、被告人何朋成供述:李某要到汝集偷东西,他给李某钱坐车到汝集,他给李某一个口罩,半夜两、三点,李某让他去接,他骑电瓶车在巩店张集路口北边接到李某,李某拎着袋子,装有七条烟(一条白盒红方印、四条红色软包利群、两条玉溪),听李某说偷汝集一家超市时被男老板发现了,李某把刀掏出来吓住男老板,当时他装几条烟就跑了。烟卖给坤峰900元,钱还阜阳的高利贷了。7、被告人巩坤峰供述:2017年一天下午三、四点钟,何朋成带七条烟到网吧找他,要把烟卖给他抵账,他问烟哪里来的,何朋成说结婚剩的,以1200元的价格从何朋成处买了七条烟,给何朋成300元,另外900元抵欠的账了。
四、2017年9月14日晚,张某2(另案处理)同张某1骑电动车将李某送至巩店镇王店小学,李某翻窗进入小学财务室,窃取一台索尼摄像机及一台索尼照相机,后又进入隔壁办公室,窃取王店中学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由被告人何朋成告知被告人吴雪松,吴雪松以600元价格将被盗物品销售给邓某。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3843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由被害人王某1领回。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0日收到巩店学区中心学校提交的购买索尼照相机和摄像机的发票复印件各一张。2、发还清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5日将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黑色索尼照相机、黑色索尼摄像机各一台发还给王某1。3、辨认笔录:李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4、鉴定意见:经鉴定索尼摄像机价值1890元,索尼照相机价值108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873元,合计3843元。5、证人李某证言:何朋成找到他,让他去偷东西,何朋成骑电瓶车带他到王店集上看看,走到一个小学,他说学校刚开学,收学费有钱,之后就回巩店了,晚上十二点左右,何朋成让张某1送他到王店,张某2骑车带着他、张某1到王店集,他俩到网吧,他带了个钳子,带着何朋成事先准备的口罩,又戴着鸭舌帽去学校,用手将窗户防盗网拉开翻进去,把二楼财务室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银灰色DVD、一台黑色数码相机偷走。回到张某2家,东西被吴雪松拿走卖600元,没分他钱。6、证人张某2证言:他骑车带李某去王店小学,李某说去偷东西,偷过后买条烟给他吸,他骑电动车带着李某和张某1,李某拿了个别锁用的铁丝,李某进去偷到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摄像机、一台照相机,东西被吴雪松卖掉了。7、证人张某1证言:2017年10月份一天晚上11、12点,张某2骑电动车带着他和李某到王店小学,李某进去偷,他俩在外面看着,过了几十分钟,张某2说李某偷成功了带他去接李某,李某拿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相机出来的。张某2骑电动车带他和李某回巩店后,东西放在张某2家,后来李某说东西卖600元,不知道谁卖的,张某2就去过这一次。8、证人邓某证言:与吴雪松是老表关系,吴雪松外号“老鼠”,2017年下半年,天气还热,吴雪松到他店里拎个袋子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照相机和一个摄像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的,吴雪松说东西是朋友让他卖的。9、证人马某证言:2017年下半年,吴雪松以600元卖给其丈夫邓某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摄像机、一部照相机,后上述物品均已缴到公安机关。10、被害人王某1陈述:他是巩店镇王店小学教导处主任兼管全校财物工作,2017年9月份一天早上,他到王店小学教学楼北边二楼财务室发现窗户的铝合金栏杆被损坏,被盗物品有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购买时3000多元)、一台索尼牌摄像机(价值3600元)和一台索尼牌照相机(价值1600元),都可以正常使用,没有损坏,巩店中心校的会计巩利耕可以提供发票。11、被害人丁某陈述:他是巩店镇王店中学会计,2017年9月份,中学因装修,办公室设在王店小学二楼。办公室防盗窗被撬坏,被盗物品是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4500元采购),王店小学被盗摄像机、照相机各一台。12、被告人何朋成供述:一天晚上,李某、张某1、张某2三人骑电瓶车到王店北边的小学里,李某去偷的笔记本电脑和相机,偷回来后才跟他说,他和吴雪松把电脑和相机拿走,吴雪松把相机卖了600元,分他150元,李某没分到钱。13、被告人吴雪松供述:去年9月份一天早上八、九点钟,何朋成叫他去张某2家拿东西,说李某刚从王店学校偷的东西,他拿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相机、一个摄像机。李某让他拿去卖,他拿着东西到邓某手机店里,共600元卖给邓某。
五、2017年9月23日夜,李某告诉被告人何朋成其要到巩店镇“电影鱼行”偷东西,并于当晚盗窃被害人魏某现金900余元。作案后,由何朋成将李某接回,赃款被何朋成、吴雪松、李某分掉。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李某辨认作案现场位于巩店镇中心街水泥路西侧“电影鱼行”。2、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9月份一天夜里一、两点钟,何朋成催他偷东西,他踩的点偷“电影鱼行”。他从一楼防盗窗爬到二楼,从二楼下到一楼,他在鱼行一楼从冰柜的一个钱箱子里偷了八、九百块钱。出来后叫何朋成接他到张某2家。钱被他、何朋成、吴雪松分了。3、被害人魏某证言:2017年9月23日夜里他放在他家鱼行一楼冰柜木箱子里的5000元现金被盗,面值有一百、五十、二十、一块的。鱼行在巩店新街西边老菜市街十字路口西北角。4、被告人何朋成供述:李某偷巩店街上一个卖鱼的店,去偷之前和他说过,李某到巩店北头一个鱼行,用一根粗钢筋顺着墙外面的下水管道上到人家二楼楼顶,从窗户进屋里,在一楼一个黑色老式箱子里偷了900元钱,是十元、二十元面值的,偷过之后到张某2家分钱,他分300元。5、被告人吴雪松供述:偷电影鱼行,何朋成提前跟他说了,李某说偷了几百块,分他150元。
六、2017年农历8月15前后,被告人吴雪松向何朋成、李某提议偷“康源大药房”,后李某窃取了巩店街“康源大药房”仓库内的二十余条香烟,后何朋成将被盗的香烟以3100元价格售于被告人巩坤峰。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李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位于巩店镇卫生院对面,东西走向的马路南侧。2、证人李某证言:吴雪松和何朋成之前就让他去偷卫东药房,说从药店后边的老网吧爬到二楼。
三、四天后夜里十二点左右,何朋成让他去偷,他穿一件黑色带帽运动服,从药店东边一家正盖的新房上的卫东家三楼,从三楼走外边楼梯到二楼,后下到一楼,进入仓库,拿个尼龙袋子从一个档案柜子里最上边一层装了二十条左右烟,有玉溪、金皖、小苏、普皖等,又拿柜台上拿50元钱。何朋成骑电瓶车在高速桥下接的他。第二天何朋成把烟卖了,卖二千多元。3、证人张某2证言:2017年7、8月份,在巩店镇医院对面超市,何朋成指使李某去偷烟和钱,烟被何朋成卖了。4、被害人尤某陈述:她丈夫叫魏某,在巩店镇开一家康源大药房,今年八月十五过后几天,仓库放的烟和零钱被盗,零钱有三、四千元,烟有中华、金皖、玉溪共几十条,当时调监控没发现线索。5、被告人何朋成供述:去年8、9月份一天晚上,吴雪松和他说魏某那有钱有烟,让李某去偷,还和李某说从魏某后院翻上去,又催他几回,他催李某去偷。后来听说李某是从超市东边一家正在盖房子的人家房顶走到魏某家三楼,下到仓库,用蛇皮袋子装二十多条香烟(大概八条金皖、十条玉溪,其他记不清了),烟卖给巩坤峰3100元,坤峰问烟是怎么来的,李某说是偷的,他分了600元,吴雪松没分钱。6、被告人吴雪松供述:何朋成跟他说,要李某偷万惠超市,他提议偷旁边的魏某超市,从魏某超市后边院子翻墙头进去。过了段时间李某去偷的,没和他说,他知道后,跟何朋成和李某说下次偷一定要联系他,东西他来卖。他还让李某再去偷,分他钱。7、被告人巩坤峰供述:2017年8、9月份,何朋成到网吧说要用烟抵欠账,他想烟可能是偷的,但觉得便宜就收了。李某把烟送到他家交易的,烟用装粮食的尼龙袋子装的,二十二、三条,四条黑盒黄山(40元一条),两条七元的白盒红塔山(55元一条),一条十块的迎客松(90元),六条普皖(110元一条),三、四条金皖(230元一条),五、六条玉溪(200元一条),一条小苏烟(180元一条),共3100元。抵一千多块钱账,给何朋成600元,还有1000块左右当时没给,后来给的。
七、201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何朋成骑电动车将李某送至太和县三塔集,23日晚,李某进入三塔集“绿佳长跑王电动车”店内,窃取一楼电脑旁400余元现金、一个充电宝、数张银行卡及卧室床下1200余元硬币。作案后,李某告知何朋成,何朋成骑电动车将李某接回至巩店,被盗物品总价值1700余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李某辨认现场位于太和县三塔镇三太路东侧“绿佳长跑王”电动车店内。2、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10月份,当天夜里他从旁边超市爬上去。在电动车店楼顶藏一夜,第三天晚上到一楼偷的。电脑桌旁放一个黑色挎肩包。包里有一个钱包和一个充电宝,钱包里看见数张银行卡、400多元现金,他把包内现金、卡、充电宝都拿走了。还拿走卧室床底下1200元左右硬币。3、被害人鲍某陈述:2017年10月23日晚9点多,他回店里找钱包发现挎包不见了,内有一个粉色充电宝(180元)黑色钱包和2900元现金、钱包内有两张太和劲霸购物卡(面额均为3000元)和七张银行卡(四张农行、两张邮储银行、一张信用社的卡),东南角卧室床底下装在酒盒子里1000元左右面额元的硬币,钱箱零钱500元左右被盗。共计11000元左右,门窗未被撬。4、被告人何朋成供述:他骑电瓶车把李某送到三塔,后李某打电话说偷成了,他骑电瓶车去三塔街南边一个加油站旁垃圾站接到李某。李某说在三塔镇一个卖电瓶三轮车的家里偷了1200多元的硬币和一、二百元纸币,钱还巩坤峰的账了。
八、2017年10、11月份一天夜里,由被告人何朋成负责望风,李某爬墙进入巩店街“猎手网吧”,窃取一楼休息室衣柜塑料袋内1100余元硬币及吧台抽屉内二十余张槟郎兑奖卡。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李某辨认现场位于巩店南北大街路东侧“猎手网吧”。2、证人李某证言:网吧在巩店街一条南北路的东边,大门朝西,2017年一天夜里12点以后,他直接从坤峰网吧到的猎手网吧,因为两个网吧离得近,他叫何朋成在坤峰网吧门口望风,他用刀插在猎手网地后边的墙上爬到二楼,从里边楼梯下到一楼,从一楼老虎机里拿100多元硬币,从卧室衣柜里拿一袋子硬币,共1200多元硬币。3、被害人周某陈述:网吧有一个月没营业,发现被盗有纸币3800元,一元硬币1100枚左右,二十多张槟榔兑奖卡(每张9元价值200元)共计损失5100元。纸币放在他房间的衣柜里一个黑袄口袋里,硬币放在柜子下面一个透明塑料袋里,兑奖卡放在吧台北边抽屉里。4、被告人何朋成供述:李某提议要去偷巩店街上猎手网吧,他在一边望风,李某在猎手网吧偷了一千二、三百元的硬币。这个网吧离巩坤峰网吧近,偷过后他们到坤峰网吧还账了。5、被告人吴雪松供述:他没参与,偷之前朋成跟他说的,偷猎手网吧时,李某说偷了600元,还他300元。
九、2017年11月份一天夜,被告人吴雪松向李某提议偷“康源大药房”,后李某进入巩店街“康源大药房”内窃取数条香烟及170元现金,总价值2200余元。吴雪松将被盗香烟以1470元价格售于巩坤峰。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还清单:尤某于2018年3月17田将退赃款4009元领取。2、证人李某证言:吴雪松对他说魏某大药房进烟了,他按照第一次的方式进去的,在柜台铁皮箱子里拿了170元零钱,又从柜台旁拿大约五、六十盒香烟,有普皖、金皖等,何朋成、吴雪松在网吧,他俩把烟拎着,烟由吴雪松卖给坤峰1400多元。3、被害人尤某陈述:这次被盗,看监控一男子进门就朝仓库去,仓库位于商店南侧,和商店是打通的,被盗零钱一千多元,被盗烟有中华、金皖、利群,价值二千多元。4、被告人何朋成供述:距离上次偷魏某超市大概一两周,他和吴雪松、张某2、张某1、李某在一起,李某说去魏某超市再偷点东西,仓库门锁上了,他进到超市柜台里偷大概十多条散烟,烟被吴雪松卖了1500元,没有分他钱,第三次偷魏某超市是在第一次之后两个月左右,吴雪松直接叫李某去偷,李某偷了十几条散烟,由吴雪松卖给坤峰。5、被告人吴雪松供述:上次没分他钱,他叫李某再去偷,让李某偷魏某的,把柜台上的香烟清清。去之前李某和他说了,他说偷过后到坤峰网吧,夜里三点左右,他见朋成在网吧门口说话,出去看见李某拎个尼龙袋,他们三个在北边开发区旁边的厕所里整理烟,有一条玉溪、二条小苏烟、一条南京烟,一条黑迎客松,二条红塔山,一条黄鹤楼,九包阳光利群,一条利群,七、八包金皖、十几包普皖,几包软中华、大苏烟,软中华抽了,其余的卖给坤峰1470元,坤峰没问烟怎么来的,但应该知道是偷的,之前李某、何朋成他们偷的烟是卖给坤峰的。6、被告人巩坤峰供述:2018年10月份,吴雪松卖给他1400元左右的烟,有两条红塔山,其他烟是成包的,大概五、六十包,有普皖、玉溪、黄鹤楼等,他给吴雪松500元,其余抵了他欠的八、九百元的账。他没问烟怎么来的。
十、2017年12月份一天夜里,由被告人何朋成安排被告人张汉文接送李某,并提供电动车,李某窃取了巩店街“松松渔具店”一楼店内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价值200元)。经利辛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2766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笔录:李某辨认出现场位于现店街南头路西侧。2、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4日收到吴雪松交的银灰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于4月25日收到张某2交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巩某2于2018年5月4日将上述物品领回。3、鉴定意见:经鉴定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86元,金色6苹果手机价值1480元,合计2566元。4、证人李某证言:大概三、四个月前,何朋成和邵某让他偷松松渔具店,说里面有好鱼竿能卖掉、当天晚上十一点,他从渔具店后院翻墙进去的,偷了一台银色笔记本和一部香槟金的苹果6手机。出来后在网吧见到何朋成、邵某后,邵某说东西不值钱,没要,还叫他去偷天天渔具店,说里面有几千元现金,他没干。电脑被何朋成拿走了,手机不知弄哪里了。5、证人张某2证言:2017年4月份,何朋成、李某到东西街渔具店内偷台笔记本电脑、一个苹果手机、一个黄壳智能手机,被吴雪松卖了。6、证人吴某(2003年6月25日出生)证言:
三、四个月之前一天晚上,张汉文不知从哪找到辆电瓶车,叫他一起去送李某,他们三人骑辆电瓶车到巩店小学南边马路边,李某下车离开不知道去哪,他俩等了半个多小时,期间张汉文在旁边东张西望的,李某回来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他东西不知道。回来到坤峰网吧,邵某在门口等着,何朋成问他李某回来没。后边事情他不知道。7、证人侯某证言:2017年12月份,其母亲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被锁住,没有损坏但需要解锁,在松松渔具店修的,后来听说手机在维修店被盗。8、证人张某1甲证言:半个多月前夜里十二点左右,李某、张汉文、小汉一块从巩坤峰网吧出去,一个小时左右后回来,李某拿了两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他说是在巩店街上一个渔具店偷的。9、被害人巩某2陈述:松松渔具店主要经营鱼竿、鱼食及手机维修,2017年12月下旬被盗,被盗有一台银灰色笔记电脑(价值3200元)、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一部酷派手机(200元)。10、被告人何朋成供述:邵某让他和李某说去偷松松渔具店,他不同意,让他自己说。下半夜,邵某、李某、张汉文,张汉文小弟到坤峰网吧找他,说偷了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华为烂屏手机和一个笔记本电脑,参与盗窃的人有邵某、张汉文、李某。11、被告人吴雪松供述:去年十二月份,何朋成和他说邵某要偷松松渔具店的东西,后来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和两部手机,他当时在杭州,他说别着急给静帆,等他回去再说,后他叫何朋成把笔记本送来了,在公安机关把电脑退了。12、被告人张汉文供述:去年冬天一天晚上,邵某请他和李某、何朋成在巩店中学北边的兰州拉面馆吃饭,邵某让何朋成跟李某说去偷松松渔具店,让李某从渔具店后院墙头翻进去到一楼。何朋成给他找了辆电动车,他骑车带着李某和吴某到巩店小学旁边,他和吴某在外面等李某,快一个小时李某出来了,李某偷了一台灰色笔记本电脑、一个苹果手机、一部黑色手机、后到坤峰网吧,邵某说这些东西卖不了多少钱,邵某没要。
十一、2018年初,李某欲盗窃巩店街“好又多超市”,并将想法告知被告人何朋成,何朋成将此事告知吴雪松,后吴雪松同何朋成到巩店好又多超市“踩点”,期间吴雪松、何朋成多次催促李某去偷“好又多超市”。2018年2月2日凌晨1时许,李某携带卡钳剪窗进入巩店“好又多超市”,窃取香烟柜台内数十条香烟及7000余元现金,总价值约32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8年2月2日8时许,刘某报警称利辛县巩店镇好又多超市内七、八千元现金及价值五万元左右香烟被盗。2018年2月2日,利辛县公安局对利辛县巩店镇好又多超市被盗案立案侦查。2018年2月11日,利辛县公安局在办理巩店镇好又多超市被盗案中发现,盗窃嫌疑人李某、何朋成多次将窃取的香烟售于巩店坤峰网吧老板巩坤峰,涉案价值达二万余元。2018年2月11日,利辛县公安局对巩坤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2、发、破案经过:2018年2月2日8时许,利辛县公安局接巩店派出所转警,巩店好又多超市香烟及约八千元现金被盗。后调取被盗时间段超市内监控,发现一男子有作案嫌疑。后调取沿途监控,发现该男子进入巩店镇张寨张某2的家中。经分析:李某和张某2有作案嫌疑。侦查员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二人交代了2月2日凌晨李某到巩店好又多超市盗窃现金和香烟的犯罪事实。3、辨认笔录:李某指认盗窃巩店街“好又多超市”现场位于巩店镇巩店街。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7日收到刘某提交的好又多超市被盗时视频监控,于2018年2月2日收到巩坤峰提交的香烟硬中华、金皖各8条,软中华、芙蓉王)各2条,中华(硬盒)2盒。5、搜查笔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2日对张某1甲家进行搜查,在张某1甲家楼房一楼西侧南北门朝东小卧室靠东墙衣柜内发现赃物,衣柜内有四个行李包,内有大量未拆香烟,包上抽纸盒内有现金5940元。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2日扣押张某1甲持有的大量未拆香烟及现金5940元.7、发还清单:刘某于2018年2月5日领取金皖26条,硬中华9条,软中华4条,软玉溪10条,黄山黑松7条,利群(软红长嘴)2条,利群长嘴软盒3条,芙蓉王硬盒6条,黄山硬盒4条,黄山一品新硬盒、玉溪(软阳诗码)好猫硬盒、金圣、利群(硬盒)、利群(蓝软盒)七匹狼(灰软盒)黄鹤楼(软雅韵)软盒、双喜、黄鹤楼(软盒)玉溪(清香世家)、黄山软盒各1条,中华(全开式)硬盒2盒,现金5940元。8、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向利辛县公安局提作的好又多超市被盗视频,共五段,显示巩店好又多超市被盗现场情况。9、证人张某2证言:李某让王某2准备的卡钳,准备去好又多偷东西,何朋成让李某拿现金和烟,晚上十二点左右,李某偷过后,向他借三轮车拉偷的东西,后来清点有七、八个包,现金七、八千元,其他几包都是香烟(有中华、利群、金皖、玉溪等品牌),烟藏到西边张某1甲家一楼卧室铁柜子里,留下两提包放在他们房间,后来李某告诉何朋成偷好了,并商量把这两包烟给坤峰,巩坤峰拿一、二十条烟抵账。10、证人张某1证言:一个月前,张某2、李某住在他家二楼靠楼梯卧室内。几天前,李某向王某2借一把大卡钳,准备去巩店好又多超市偷东西,夜里十二点左右,王某2骑电动车送李某到他家换衣服,拿卡钳准备去偷,后来李某借的电动三轮车拉偷的东西,十多分钟后,李某拎着一个黑包,装有几十条烟,李某兜里拿出几千元钱,都藏在他家一个卧室衣柜。下午五、六点,何朋成到他家拿李某偷的软中华烟卖钱。11、证人王某2(2002年9月14日出生)证言:李某偷好又多超市前,向他借大卡钳说要撬超市的防盗窗,他将卡钳送到张某2家,过了两天夜里,他在坤峰网吧,他送李某到住处换身黑衣服,拿着大卡钳,又让他将李某送到好又多附近小学处,之后他回去了。后来李某骑张某2的三轮车拉偷的东西,有好几包都是烟,偷的还有大概几千块钱,他和张某2、张某1帮他将烟抬到楼上。12、被害人刘某陈述:当天早上八点多开门时发现收银台柜子里面现金和香烟被盗.香烟放在靠近超市东门烟酒专柜下边柜子,大概一百条,有软中华、硬中华、黄山金皖、玉溪、利群、芙蓉王、黄山黑松等,都是整条烟。烟酒专柜和办公室铁皮箱子内八千多元现金被盗。几个旅行包被偷走,看监控是凌晨一点左右被偷的。13、被告人何朋成供述:前段时间,李某没钱了,他向李某提议到巩店好又多超市里去偷烟弄点钱,前几天凌晨五点多,张某2发信息说李某去好又多偷东西了,李某回来说偷了二十多条烟,在张某2家大衣柜子里,他和张某2一起把烟拎到坤峰网吧,那些烟共抵了5000元的账,还差900元没还上,之前吴雪松向他提议让李某去偷巩店好又多超市,他说里面有烟酒,他叫李某去偷,李某一直没去,吴雪松和他催李某几次去偷,李某偷了二十多条烟,9条中华、8条金皖、3条芙蓉王,他和坤峰说李某偷了二十多条烟,坤峰说拿过来吧,共卖5000元整,都抵账了,卖烟时他、李某、张某2、坤峰在场。他和吴雪松到好又多超市踩点,看看烟的位置,在超市东门的柜台上,回去后吴雪松说烟在超市柜台里,偷过之后吴雪松来卖。14、证人李某证言:何朋成、吴雪松和他商量偷巩店好又多超市,何朋成、吴雪松又去踩点,并介绍了超市里烟在哪里,后他带口罩、手套到巩店好又多超市,用卡钳将超市后边防盗窗剪开进入,在商场里找了个鸭舌帽戴着,从超市拿了个包装了柜台五、六十条的烟,又拿个小背包装了二十盒散烟,烟有中华、玉溪、金皖、小苏、芙蓉王、黑迎客松、黑利群、黄鹤楼等,到办公室,他从凳子底下的一个铁皮箱里拿了不少现金,加上在柜台拿的现金,共八千多元。后把烟带到张某2家,给何朋成二十多条,他找王某2借的大卡钳,王某2将他送到半路,他一人过去的,他偷了五十条以上的烟,从店里找了七个手提包装烟,回来后他骑张某2家电动三轮车把烟拉到他家处,骗何朋成说只有二十多条,他卖给坤峰5000元左右的香烟。15、被告人吴雪松供述:何朋成说李某要偷巩店好又多超市,他和何朋成先去超市踩点,看烟放在超市东门旁边烟酒柜上,李某说要偷酒,他们看放在北门中间一带,不好偷,就没让李某偷酒,中间他让何朋成催李某好几次,后李某去偷的,他们事先商量的,由李某偷,何朋成负责接送,偷过后东西他来卖。16、被告人巩坤峰供述:之前他催何朋成、李某还账,何朋成说李某准备到巩店好又多超市偷东西,他说不管干啥账还上就行。2月的一天早上五、六点钟,何朋成、李某、张某2过来提了两个黑色背包,共二十条烟,十条硬中华、八条金皖、两条黄盒芙蓉王,共4500元,抵何朋成的账1700元,给他200元现金,抵李某的账2600元。综合证据: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利辛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5日向利辛县烟草专卖局调取卷烟建议零售价格表一份。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四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无前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何朋成辩解称认定其参与的第一起、第十一起有异议,经查,第一起犯罪何朋成骑摩托车将李某送至太和县三塔集,并告诉李某要偷贵的烟或钱,在李某盗窃完毕后,又将李某接回。第十一起犯罪,何朋成向李某提议去偷巩店好又多超市,并与吴雪松到好又多超市踩点,其对李某实施盗窃是明知,且为李某实施盗窃提供帮助,系盗窃共犯,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吴雪松辩解称第六起没有指使李某去偷,第九起不知情,第十一起他与何朋成去过超市,没实施盗窃,经查,第六起、第九起均系吴雪松提议去偷康源大药房,并告知李某进入康源大药房的路径,第十一起犯罪,吴雪松参与盗窃巩店好又多超市的预谋,并与何朋成到好又多超市踩点,告知李某好又多超市的香烟所放位置,系盗窃共犯,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吴雪松具有自首表现,系初犯、偶犯,请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雪松在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具有投案情节,不宜认定为自首,鉴于其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汉文辩称送李某去拿东西,不知道是去盗窃的辩解,经查李某与他人预谋去盗窃松松渔具店时,张汉文在场,其明知李某去实施盗窃仍提供帮助行为,系盗窃共犯,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巩坤峰称开始两起不知道是盗窃的烟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朋成、吴雪松、张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巩坤峰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何朋成参与盗窃财物的价值86209元,系犯罪数额巨大。吴雪松参与盗窃财物的价值38200元,张汉文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2766元,均系数额较大,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何朋成、吴雪松、张汉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巩坤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雪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1个月2天。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巩坤峰犯隐瞒犯罪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依法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国臣
审 判 员 徐利利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中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