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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866号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志为;周振香;高翔;高志新;高晓川;郝萌;高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9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庆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志为,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周振香,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高翔,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高志新,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高晓川,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郝萌,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高志华,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为、周振香、高翔、高志新、高晓川、郝萌、高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书,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29执86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宇

审判员 袁卫东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