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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执8776号之一

庞久敏与赵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久敏;赵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5执8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久敏,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被执行人赵奉平,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关于庞久敏申请执行赵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执行兑现。本案未兑现金额为157980元。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庞久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8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庞久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延旭

书 记 员 李梦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