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5执8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久敏,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被执行人赵奉平,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关于庞久敏申请执行赵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执行兑现。本案未兑现金额为157980元。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庞久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8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庞久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延旭
书 记 员 李梦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