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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02执1611号之二

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栩铭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栩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6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栩铭,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张栩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以(2018)桂0802执1611号和(2018)桂0802执16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栩铭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栩铭在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江北支行21×××84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栩铭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刘江云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廖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