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7民初5199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对原告李志祥诉被告李德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鄂0607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页第四面倒数第二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补正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员 张红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潘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