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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7民初5199号之一

李志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7民初5199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对原告李志祥诉被告李德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鄂0607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页第四面倒数第二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补正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员  张红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潘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