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8042号
原告:李奇,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鸿力,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虎,男,1979年3月5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田阳县坡洪镇新洞村洞楼屯**,现住址不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7月23日 开庭时间:2019年2月21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李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到庭 被告方:被告黎虎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2016年6月25日);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26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黎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事实认定 2016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奇人民币(现金)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于2016年7月30日前分两次还清。”被告作为借款人在该借条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后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原告几经追索无果,遂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该清单载明2015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个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双方的关系及其自身的职业、经济能力、借款交付的情况向本院陈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双方都是承包建筑工程的。2015年12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后便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自有资金50000元转账交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于2016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本案《借条》。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本案《借条》中实际出借本金为50000元,15000元则是被告按月利率5%计算的6个月利息。现原告据实主张借款本金为50000元,并自愿调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黎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原件及其对借款过程的合理陈述,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现被告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被告虽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从原告出借时间及被告出具借条的时间来看,原告主张借条金额中包含双方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5%计算得出6个月利息(15000元)符合常理,可以认定原、被告确存在按月利率5%支付的利息约定。又因该约定利息过高,超出法律保护幅度,现原告自动调整为按实际出借的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出借款项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案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虎应向原告李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黎虎应向原告李奇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本案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两项合计2620元,由被告黎虎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婵娟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人民陪审员 施雪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舒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