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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14执2469号

刘雪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刘雪梅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214执2469号

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雪梅为罚金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辽021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雪梅并处罚金1万元,该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8年10月11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被执行人10日内向本院作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除以上查询内容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再次恢复执行。                                                                                 执行长 张 兵执行员 郭万一执行员 崔升阳 

二0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陆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