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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执25号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麦承标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麦承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执25号之一

被执行人:麦承标,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桂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麦承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麦承标履行给付追缴违法所得款288万元、罚金200万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麦承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麦承标的银行存款48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林虎

审判员  蓝国黎

审判员  谭学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兰小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