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执25号之一
被执行人:麦承标,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桂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麦承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麦承标履行给付追缴违法所得款288万元、罚金200万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麦承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麦承标的银行存款48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林虎
审判员 蓝国黎
审判员 谭学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兰小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