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孟祥华,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孟德喜,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陈德兰,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德喜、陈德兰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