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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670号

李怀林与周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怀林;周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670号

申请人:李怀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5日,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周富海,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5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李怀林与被执行人周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富海的银行存款194212元(其中执行费277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富海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富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