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670号
申请人:李怀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5日,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周富海,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5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李怀林与被执行人周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富海的银行存款194212元(其中执行费277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富海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富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