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3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亚平。被执行人朱志兵。被执行人贺伟伟。被执行人陈咏梅。申请执行人何亚平与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陈咏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湘10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亚平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陈咏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何亚平及其代理人唐朝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05日、2019年3月4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11月8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20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所在地郴州市王仙岭街道锁石桥社区进行了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朱志兵离家外出已有半年时间,其之前所住安置房户名在其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告知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何亚平的委托代理人唐朝新,并要求其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任何财产线索。2019年3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573.63元,已执行到位21983.19元,尚有79590.4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已执行到位的陈咏梅交款21983.19元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何亚平。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亚平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亚平发现被执行人朱志兵、贺伟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李义斌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