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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6执337号

刘开宝、刘开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开宝;刘开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刘开宝,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刘开选,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刘开宝与刘开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开选银行存款362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