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刘开宝,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刘开选,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刘开宝与刘开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开选银行存款362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