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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108号

张泽先、胡弟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泽先;胡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泽先,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胡弟华,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张泽先与胡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弟华所有的价值33168.5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启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