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24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水利局。 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秋,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东,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毛金勇,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东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毛金勇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东水罚字(2018)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东县水利局以需要对被执行人毛金勇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重新作出结论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东县水利局以需要对被执行人毛金勇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重新作出结论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衡东县水利局对被执行人毛金勇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华
审判员 旷建军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阳晶晶 校对责任人:陈琳 打印责任人:阳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