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981民初2625-2号
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Q569XG(3-2)。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杨某,甘肃省瓜州人,住瓜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0年3月10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红荣
审 判 员 张艳鸿
人民陪审员 蔡 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