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1执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增峰,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房九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房九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