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冬,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天开,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冬与被执行人张天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冬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294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天开给付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张天开的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张天开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开户,但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该账户冻结。本院已对张天开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国冬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天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29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国冬发现被执行人张天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张天开应给付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14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