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家和福百货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桂湾三路龙海商业广场北区5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815480。
法定代表人:张明勇。
被执行人:唐安,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东方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家和福百货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45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7432.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唐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存款人民币1057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唐安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09_20001存款人民币17144元;冻结被执行人唐安名下光大银行账户77×××13存款人民币5527.86元。后被执行人唐安主动将剩余未付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32377.42元支付至本院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款共计147410.4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2111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057元退还至被执行人唐安账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家和福百货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8)粤03民终14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1、(2018)粤03民终14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2、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的冻结,解冻金额为96375.20; 3、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安名下光大银行账户77×××13的冻结,解冻金额为97432.20; 4、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安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09_20001的冻结,解冻金额为80288.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月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