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8998号
申请执行人:魏磊,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中建宏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7层029。
法定代表人:吕忠杰。本院在执行魏磊与中建宏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建宏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建宏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