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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6民初236号

谢晨与王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晨;王忠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6民初236号

原告:谢晨,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王忠朋,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谢晨与被告王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