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6民初236号
原告:谢晨,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王忠朋,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谢晨与被告王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