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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2执10号之一

贵州鑫利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鑫利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崔利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22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利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息烽县永靖镇红旗村蚕二组响水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22111352Y

法定代表人:熊祥华

被执行人:贵州恒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息烽县永靖镇解放北路筑北商业大道A5幢3层3-1及4层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37467650L

法定代表人:崔利侠,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利侠,女,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2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鑫利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恒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崔利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恒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崔利侠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鑫利源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案款835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7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4日达成长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122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军

审判员 魏厚江

审判员 杨熙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