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贾应翠,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刘大千,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合肥思好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镇八里长廊新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16892。
法定代表人:沈思好,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大千、合肥思好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