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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1执2137号

贾应翠、刘大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应翠;刘大千;合肥思好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贾应翠,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刘大千,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合肥思好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镇八里长廊新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16892。

法定代表人:沈思好,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大千、合肥思好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