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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24执2048号之二

吕阳、王信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07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阳;王信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执20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吕阳,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新昌县。

被执行人:王信祥,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现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吕阳与被执行人王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624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委托调查和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信祥长期外出,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委托扣划)、无房地产、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保险收入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限已超三个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24执20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