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702刑初555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工业园区特耐家纺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羁押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看守所,于2018年9月2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检刑诉(2018)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7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汤磊驾驶奥拓牌小型轿车沿宁江区长宁南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宁江区物资局北路段时,将路径此处的行人贾某1及王某撞伤,后被告人汤磊与王某将被害人贾某1送至医院,期间,被告人汤磊驾驶肇事车辆遗弃在案发现场逃逸。经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汤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1、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贾某1颈髓过伸性损伤致其肢体活动功能障碍,构成重伤;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贾某1脊髓损伤致截瘫后果可评定为二级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汤磊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汤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供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报警单(侦查卷1册3页、25-26 页),证实:2004年7月2日4时34分,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贾某3电话报案:2004年7月1日23时许,汤磊驾驶吉J36154号奥拓车在长宁南街将行人贾某1撞伤后弃车逃逸现场。当日事故大队呈请立案。 2、事故现场照片(侦查卷2册27-28页),证实:肇事司机汤磊将车由医院开回现场后照片,其中在一井盖处有散落物。 3、交通事故暂扣凭证(侦查卷2册29-32页),证实:2004年7月2日,事故大队将肇事车辆暂扣,7月9日事故大队将汤磊驾驶证、行车证暂扣。 4、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侦查卷2册89页),证实:被告人汤磊的年龄及自然情况。 5、汤磊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侦查卷2册32-33页),证实:汤磊于2001年初次领取驾驶证。行车证显示肇事的奥拓车车主是松原市实力出租汽车队(2003年11月20日)。 6、行政传唤审批表(侦查卷2册39-41页),证实:2004年7月9日事故处理大队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传唤汤磊到事故大队接受讯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的案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 7、行政处罚审批表,证实:2004年7月9日,事故处理大队认为汤磊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汤磊治安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8、传唤证(侦查卷2册42页),证实:2004年7月9日传唤汤磊到事故大队。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款单(侦查卷2册43-47页),证实:2004年7月9日依法对汤磊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由宁江一分局执行。 10、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查卷2册38页,2004年7月22日),证实:汤磊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汤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贾某1、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11、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侦查卷2册48页),证实:2004年7月8日通知贾某3对汤磊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12、车辆放行通知书(侦查卷2册49页),证实:2004年7月23日将肇事车辆放行。 13、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侦查卷2册50-51页),证实:事故处理大队于2004年7月23日将责任认定书送达汤磊,9月1日送达贾某2,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 14、车辆买卖协议书(侦查卷2册52页),证实:2004年5月14日,王某将吉J36154号车以19800元价格卖给汤磊,钱款一次性付清,买方暂时过不了户。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或丢失,与卖方王某无关。 15、交通罚款收据(侦查卷2册53页),证实:汤磊交罚款3000元。 16、办案说明(2004年9月29日,侦查卷2册54页),证实:由于汤磊、贾某1、王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调解,本机关不予对此事故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民事判决书及再审民事裁定书(侦查卷2册55-71页),证实:贾某1起诉汤磊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经过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高法再审,依法对汤磊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汤磊应支付贾某1370668.12元(其中在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期间,汤磊均未到庭。此案二审发回重审及高法再审,主要是针对实力出租车队及原车主孙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在一审中,贾某1申请追加孙某为被告后,又撤回对其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车主孙某及实力车队的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汤磊应支付贾某1370668.12元。贾某1于2008年8月20日申请高法再审,高法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松原市实力出租车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贾某1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贾某1再审申请)。 18、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侦查卷2册46-47页),证实:原告贾某1起诉至宁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伤残评定,受宁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贾某1进行法医学鉴定。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记载:2004年7月2日至8月10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高位截瘫原因待查,右胫腓骨骨折、右腕部手背部肘部皮肤裂伤。2005年4月21日,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对贾某1进行活体检查。综合全案认为贾某1目前状态为高位截瘫改变,表现为双上肢不全瘫、双下肢全瘫改变,考虑为脊髓牵拉伤所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2.1.e款规定,可评定为二级残。左小腿中下胫腓骨骨折后有外固定装置固定,无法进行核磁共振拍片检查,故左下肢因外固定器未能取出,故该肢体功能无法进行准确确定,因此暂时不适应伤残评定。鉴定结论:贾某1脊髓损伤致截瘫后果可评定为二级残。 19、工作记录(侦查卷2册77-86页),证实:①2013年10月11日13时许,事故大队办案人徐砚年、吴卓霖去往大洼镇伊尔丹村汤磊岳父家走访调查,不愿透漏姓名的村民表示多少年都没看见过这个人了。②2013年8月一天,贾某1父亲第一次来事故大队反映贾某1交通肇事后经发帖员判决后至今尚未赔偿事宜,办案人徐砚年得知此情况后,当日向大队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与各部门沟通,在后续的日子里,办案人多次到汤磊及其直系亲属家中作其工作,劝导家属尽快解决赔偿事宜,并责令家属让汤磊及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将依法追究一切知情人的责任;③2013年10月15日,贾某1父亲再次来到事故处理大队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向办案人员反映贾某1身体状况还没恢复,需要继续治疗。但是资金紧张,请求办案人员跟肇事方沟通尽快解决赔偿事宜,目的是得到经济赔偿后需继续为贾某1治疗;④2013年12月24日9时许,徐砚年带领工作人员吴卓霖、许春浩再次去往汤磊哥哥家中做其家属工作,让其家属尽快寻找汤磊,尽快来事故大队投案自首接受处理;⑤2014年1月23日11时许,徐砚年带领警务人员吴卓霖、许春浩去往汤磊的哥哥汤某家中讲明法律政策及法律规定并责令汤某积极寻找汤磊,及早来事故大队投案自首,并劝导家属抓紧时间对贾某1进行经济赔偿;⑥2014年4月17日8时30分,徐砚年带领警务人员吴卓霖、许春浩再次去汤磊的岳父家了解情况,并向村民承诺,提供油品价值线索立即拨打122电话予以奖赏,村民表示一定配合警方,发现线索会立即报告;⑦2015年卡2月18日除夕夜,办案人徐砚年带领警务人员顾明扬、许春浩去往八家子村汤磊居住地对汤磊实施抓捕,因汤磊不在未能抓获;⑧2015年1月起,办案人徐砚年通过电话多次与方某通电话(八家子附近社会人员公安机关耳目),让其组织当地社会闲散人员细心掌握汤磊是否回家,并让其跟进家属,以便掌握汤磊活动地点,如有可靠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反馈;⑨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办案人徐砚年带领工作人员吴卓霖、许春浩多次去往汤磊亲属家里交待政策及法律规定,并告知家属尽快寻找汤磊,让其主动来事故大队投案自首;⑩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23日,办案人徐砚年带领工作人员吴卓霖、许春浩不定时去往汤磊可能居住地包括其哥哥家里抓捕汤磊,并与汤磊家属见面,向其家属交待政策及法律法规,并告知家属尽快寻找汤磊,一经发现直系亲属有包庇被告人,公安机关一定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息访协议书及承诺书、收据(侦查卷2册72-75页),证实:2006年12月6日,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上访人贾某1反映的问题达成协议:上访人及其近亲属保证不再上访。当日贾某2收到10万元。贾某2反映这起事故给我家庭和个人精神造成很大损失,由于我生活困难,多次上访,经松原市政法委、松原市公安局、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协调,对其上访人经济救助10万元。 21、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8年7月30日,松原市公安局将汤磊列为网上逃犯。 22、破案经过(侦查卷2册90页),证实:该起事故发生后,贾某1受伤,2014年贾某1确认治疗终结,2015年2月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1鉴定为重伤,故汤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于2018年9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侦大队在高明区富湾特耐家纺公司将其抓获归案,于2018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 23、抓获经过(侦查卷2册91页),证实:2018年9月20日,广东佛山市高明分局接到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提供线索称:涉嫌交通肇事的网上逃犯汤磊在我辖区一厂区上班,接到指令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于9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佛山市高明区富湾特耐家纺公司将汤磊抓获。其被抓获时没有反抗、拒捕行为。 24、羁押证明(侦查卷2册92页,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证实:2018年9月20日汤磊被高明区刑侦支队抓获,当日羁押在高明区看守所,9月22日移交给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5、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2015年2月2日,鉴定人:刘长杰、刘丽华、左雨田,侦查卷2册35-37页),证实:资料摘要: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转院病历复印件。贾某1于2004年7月2日至2004年8月10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颈髓过伸性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右腕部、肘部皮肤裂伤。2004年7月5日检查报告单显示:颈6及颈7椎体改变、颈4-颈7水平脊髓损伤,颈5-6间盘膨出,颈6-7间盘突出,胸椎平扫未见异常。7月7日报告单显示: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颈椎未见明确的骨折线。2004年7月16日检查报告单显示:颈椎第5椎体后缘轻度前移。检查所见:双上肢肌肉萎缩,双上肢肌力1级,双下肢肌肉萎缩,双下肢肌力0级,左小腿前侧见10.0cm瘢痕,双侧臀部各见7.0X6.0cm瘢痕。分析说明:贾某1颈髓过伸性损伤,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的伤情可以认定,其颈髓过伸性损伤致其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之规定,构成重伤。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轻伤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之规定,构成轻伤。鉴定意见:贾某1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2004年7月9日8时20分至8时50分,事故处理大队,徐砚年,贾文臣,侦查卷2册20-22页)证实:我原来就认识汤磊,也就三十四、五岁,他有驾驶证,上岗证。吉J36154号车在2004年5月14日之前是我的,在我之前车主是刘洋。2004年3月14日我在刘洋手买的,3月18日将营运手续过到我的名上。行车证还在刘洋手里。买的时候行车证始终没换,行车证上车主是实力公司。2004年5月14日我将车卖给汤磊,实际上是汤磊的哥哥汤某买的,但我们作手续时他哥俩和中间人陈继伟和我们夫妻都在场。在手续上是我丈夫王某、汤磊、陈继伟签的名,摁的印。签完字后我就都付清了19800元。交完钱后,我们把车的行车证和营运手续都给了汤磊。从此车归汤磊所有。在汤磊出事的第二天下午,汤某给我丈夫王某打电话说汤磊开车出事了。我听王某问他说:在哪出的事。对方说在江北物资局将行人撞了,并说汤磊要跑,当时我怕有事,就把电话挂了。当天晚上我和王某去汤某家,他家一屋人,我和王某做他们的工作,说回来吧,跑不是个事。他家也同意了。大约是当天晚上汤磊用04562676122电话给我打电话,安慰我们。我们两口子在电话里跟他讲了不少道理,让他回来给人看病,别跑,跑不是个事。汤磊也答应了,随后将电话挂了。这几天一直没联系我丈夫经常给汤某打电话问及此事,汤某回答还没回来。并证实当时汤磊的联系方式是13039054902。 2、证人王某的证言(2004年7月12日17时00分至17时20分,事故处理大队,徐砚年,贾文臣,侦查卷2册23-24页)证实:2004年7月1日23时许,我和我们一个镇的贾某1步行在宁江区物资局北路段,我俩被吉J36154号车撞伤了。那天晚上,我和贾某1沿长宁南街直行准备去四百货,我俩步行紧靠着马路牙子往北走,走时贾某1相对于我是在我左前方2步远左右,正走着,从后面上来一辆车将我俩撞上了。贾某1当时就一动不动了,我也被撞坏了。打了几辆车都没站,后来停下一台车,我和吉J36154号车司机将贾某1抬到出租车上后,贾某1就直奔医院了,我在后头怕他跑,就和那个司机一起去医院救人。司机开车拉着我去的县医院。到医院贾某1拍完CT后,我和司机一起上楼,我上到二楼,他在一楼打电话。就这功夫,那个司机就跑了,我出去没追上他,就回到医院。我们大约是在东边撞上的,当时天正下着大雨。我的头部、四肢受伤了,在医院呆几天后就回家养着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2004年7月15日9时00分至9时30分,中日联谊医院,兰力平、徐砚年,刘鹏程,侦查卷2册18-19页,此份笔录由贾某2代签)证实:2004年7月1日半夜11点多,我和王某步行在江北物资局北被一辆车撞伤住院。我不知道怎么被车撞伤的。反正是那天晚上我和王某在马路牙子上步行由南向北走,我俩要去四百货名人商贸楼上我大伯家开的旅店。当时还下着雨,我有些记不清了,正往北走时,从我们俩身后上来一辆车,就觉得忽隆一下子,之后我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我已经住在长春联谊医院,撞上的位置我也说不清了。我们俩是正常走,具体我俩走的位置我说不清了。我脊椎受伤了,下肢动不了,现在住院已经花费1万多不到2万。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第1份笔录(2004年7月9日11时00分至11时25分,事故处理大队,徐砚年、贾文臣,侦查卷2册14-16页):我是吉J36154号车驾驶员,有C证,车主是我本人,我在2004年5月14日在王某手买的车,营运手续时王某他媳妇孙某的名,行车证没过户。行车证始终是实力出租汽车公司。我开车4年了。(你主动到事故大队什么事?)2004年7月1日晚上11点至12点左右,我驾驶吉J36154号奥拓车在江北物资局北将一行人撞伤了。撞后我拦好几个车,都没站。可下拦个车,站了。我把伤者抬到出租车上后,告诉出租车往医院送。这时和伤者一起的另一个人就在现场,非要我和他一起去医院不可。我这时就在肇事现场开着我的肇事车,拉着这个人一起去了医院。在开车动(离开)现场时,没作任何记号。到医院后,我看见伤者伤的挺重的,就从医院将肇事车开到现场。我把肇事车扔到现场后,我就当天晚上直接去大庆市我姐姐家,到了我姐姐家,和我姐姐说我开车撞人了,能不能张罗点钱,我姐姐说没钱,你还是回去投案吧。我在7月8日从大庆回来,今天到事故大队投案。我和我姐姐说人伤到什么程度了,我说人很重,让我姐姐张罗钱。那天我驾车沿长宁南街自南向北行驶至物资局被路段,我发现在道路右侧有二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从路东往路西横过马路,我发现时我俩就距离1米远左右,我怎么也来不及了,我车的前脸就将行人撞上了,(撞上)风挡玻璃后射了出去摔伤了,摔的一动不动。随后我就打车了。相撞时在路的结束段撞上的。当时车速3档,大约30公里/小时,当时正下大雨。路面没有路灯照明。我当时开车灯了,开远光灯,前方能照出15米,就是正前方能看清,也看不那么准。我驾车前没喝酒。这么些天我才来投案,是因为我当时兜里没那么多钱,我在车站蹲票房子了,我想跑也不是个事,才决定回来投案的。 第2份笔录(2004年7月19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松原市拘留所,张学,徐砚年,侦查卷2册17页),证实:我撞伤二个人,一个是一动不动,那个撞完后奔我来了。我自己把一动不动的人抬到另一辆出租车上,那个轻伤的奔我来后坐我车和我一起去县医院,那时我就蒙了,那个重的,是坐另一辆车去的医院。 第3份笔录(2018年9月20日13时43分至14时21分,高明分局办案中心讯问室,黄敏杰、李宗满,侦查卷2册10-13页)证实:2018年9月20日早上10点左右,我在高明区富湾特耐家访公司上班巡逻时,遇到有民警向我迎面走来,民警出示工作证后,问我叫什么名,哪里人,我说叫汤磊,吉林省松原市人,民警将我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知道民警找我是因为2004年在松原市宁江区发生的一宗交通肇事案。2004年6、7月份一天差不多凌晨时,几点我想不起来了,我开车经过物资局那条路时,开车把一个男子撞倒,我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抢救,之后我就离开了。过几天后,我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当时交警将我行政拘留15天,并且要求我和对方家属谈赔偿的事情。后来对方去法院起诉我,法院到我们家找我,我当时没在家。之后我们家去找对方协商赔偿的事情,都没达成共识。之后我就出来到广东打工,打工期间我也叫家人和对方联系协商赔偿的事情,但是也没达成共识。直到今天我被民警抓获。对方谈赔偿时提议要我赔偿五、六十万,我没这么多钱,就一直没谈妥这事。因为我没钱赔付对方,又怕法院判我坐牢,我孩子当时还小,怕家里没有经济来源抚养孩子,所以我没去法院解决这件事。 第4份供述(2018年9月23日00时17分至1时17分,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徐砚年、谢秋明,侦查卷2册1-6页),证实:知道依法将我传唤到事故大队什么事,2004年7月1日半夜12点左右,我驾驶吉J36154号奥拓牌出租车在江北物资局北侧将一行人撞伤,当时我是由南向北行驶,当时外面雨下的非常大,当我行驶至物资局北侧的时候我发现在我的右前侧有个行人在路的东侧往西侧走,当时我发现这个行人的时候我踩刹车可能就来不及了,直接就给他撞倒了,当时我们怎么去的医院我记不清了。等我们到医院后我将他送进抢救室,当时旁边有很多看热闹的人说得很多钱。然后我就开车回到事故现场,把车扔到事故现场后我就走了,我去了大庆我表姐家借钱,我到了之后没有借到钱,然后他们就劝我回来投案。大约过了3、4天,我去的交警队投案自首,具体多长时间我现在已经记不清了。等我投案自首的当天,交警大队的人就将我拘留了。等拘留出来后我就在家待了不到一个月,然后我就从家离开去广州佛山找了一份工作,当时我走的原因是赔不起对方,再一个我的孩子小怕判刑,然后我就跑到那面。我走之后,和家里人联系过。他们知道我在广东,具体什么地方他们就不知道了。我平时不经常和家里人联系,基本上都是我爱人联系,我偶尔也和家里人联系。我家里人和我说过,公安机关找了我这么多年,让我回来投案自首。我害怕回来坐牢赔不起对方,还有就是我孩子小,所以我一直没回来。我有C票,现在驾驶证已经注销了,因为这么多年我一直都没开过车,也没有检过驾驶证,所以驾驶证肯定是注销了。这辆车是我的,我在个人手里买的,当时我买完车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那辆车是我自己的。当年被我撞的人被我撞完后他伤的挺严重的,那个人被撞完后没有任何反应,一动不动。后来我听说那个人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我今天是在广东佛山工地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的。如果公安机关这次不抓捕我,我也想过完中秋节后就回来,在这段时间我和我哥哥汤某联系说我撞的那个人我们之间有缓和的余地,我回来想和他们谈经济。15302346533这个电话卡是我的,这张卡是流量卡,也能接打电话用。 第5份笔录(2018年9月23日12时53分至13时11分,松原市公安局看守所,徐砚年,谢秋明,侦查卷2册7-8页),证实:2004年7月1日半夜0时许,我驾车在宁江区物资局路口北侧将一行人撞伤后我将他送到医院急诊后,等他被医生推进抢救室,我就离开医院将车开到事故发生地点后,我将车扔到事故现场后就走了。昨天晚上,警方将我从广东省佛山市押解回来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昨天说我爱人经常和我孩子联系是为了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 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对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害却未进行赔偿,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根据被告人汤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始至2021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庆德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