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282民初6382号

吴惠萍与吴剑华、宜兴市劲逸线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惠萍;吴剑华;宜兴市劲逸线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2民初6382号

原告:吴惠萍,女,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文彬、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变更为:潘翔,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剑华,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劲逸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9862956M。

法定代表人:朱秀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斌,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萍与被告吴剑华、被告宜兴市劲逸线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惠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吴惠萍负担。

审 判 长  史伟中

人民陪审员  沈文明

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一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