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1265-1号
原告:魏铁英,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被告:张照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被告:伍少良,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香河星汇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绣水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伍茂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家具大道南侧东方家园家具城(星汇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经理。 原告魏铁英诉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星汇家具城有限公司、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