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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4民初1265-1号

魏铁英与魏江、张照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魏铁英;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星汇家具城有限公司;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1265-1号

原告:魏铁英,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被告:张照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被告:伍少良,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香河星汇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绣水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伍茂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家具大道南侧东方家园家具城(星汇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经理。 原告魏铁英诉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星汇家具城有限公司、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魏江、张照华、伍少良、香河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