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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934号

姜雪与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雪;邢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02民初8934号 原告姜雪,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邢静,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姜雪与被告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39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7日下午3:36:01,被告邢静在建设大街华婴阳光总店用刷卡机刷走原告1.4万元后打欠条为1.7万元整,原告姜雪一直联系被告邢静,但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其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邢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邢静×××4327向姜雪1303021989××××××××借款1.7万元,壹万柒仟元整(17000.-)。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还清。于2018年4月7日的借款,今日补借条。”原告称被告于2018年4月7日分两次通过原告的信用卡透支13987元。原告称被告未偿还其主张的款项。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13987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中的款项为1.7万元,超过部分款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3987元及利息。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被告邢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姜雪借款139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邢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李希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