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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1执1260-1号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佩峰、耿晶晶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佩峰;耿晶晶;陈玉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1执126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文源路东段51号。

法定代表人:崔靖,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佩峰,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耿晶晶,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陈玉和,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佩峰、耿晶晶、陈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121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俊峰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孟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