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贾柏林,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13层A1215-A1216。
法定代表人:姜敏,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MA00AXRT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经理。贾柏林申请执行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7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贾柏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给付医疗费1444.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柏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贾柏林申请执行的医疗费1444.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贾柏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柏林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柏林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柏林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大兴营业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吕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