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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3民初6959号

王乃兴与王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乃兴;王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6959号

原告:王乃兴,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琴,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轶,大同市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振宇,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王乃兴与被告王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王乃兴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王咏梅

人民陪审员 伊志宏 

二0二0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