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6959号
原告:王乃兴,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琴,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轶,大同市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振宇,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王乃兴与被告王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王乃兴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王咏梅
人民陪审员 伊志宏
二0二0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