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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221号

王松、巩义市虎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松;巩义市虎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车县。

被执行人:巩义市虎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王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57229412B。

法定代表人:王振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虎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