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破申11号
申请人: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23443208。
法定代表人:李惠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寰,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8-7。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耀,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汇银投资公司)以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愉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晋愉集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听证。长实汇银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寰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晋愉集团于1996年4月l0日成立,注册资本138800万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核定项目承接业务),商品房销售,房屋及商铺租赁,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2016年2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晋愉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长实汇银投资公司借款本金6445162.86元及逾期利息;
二、柯敬陶、王怡琳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长实汇银投资公司有权对柯敬陶持有的晋愉集团1000万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长实汇银投资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渝01执77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长实汇银投资公司目前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晋愉集团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司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对长实汇银投资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吴宝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 彬
书 记 员 李心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