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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477号

董毅与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9-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毅;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董毅,男,生于1984年1月30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

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西路**。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4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1.04元(本金13691.04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10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