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徐景瑞,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杨栋,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徐景瑞与杨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杨栋工资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