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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执272号

徐景瑞、杨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景瑞;杨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徐景瑞,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杨栋,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徐景瑞与杨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杨栋工资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