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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1民初575号

王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21民初575号

原告:王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李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民间借贷,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路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