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黑1224民初466号
原告:李春,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系原告女婿),男,1991年8月6日出生,干部,住庆安县。
被告:陈辉,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庆安县。 原告李春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6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6日起按月息6厘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6年2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月利1.5分,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7年6月偿还原告利息30000.00元,2018年11月16日偿还本金10000.00元。后双方结算本息,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欠款金额为96000.00元,2019年1月6日付清。逾期,被告尚未还清借款(包括被告认可未为原告出具欠据的10000.00元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辉于2019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春106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6日起按月息6厘给付李春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20.00元,减半收取1210.00元,由被告陈辉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安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