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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770号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伟;袁云晓;沈怀根;李广朝;李友法;李广年;滕利永;李广恕;商连翠;王新学;胡顺东;高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9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庆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广伟,男,1980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袁云晓,女,1979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怀根,女,1962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李广朝,男,1978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李友法,男,1981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李广年,男,1981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滕利永,男,1976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李广恕,男,1956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商连翠,女,1976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王新学,男,1951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胡顺东,男,1964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高志明,男,1958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伟、袁云晓、沈怀根、李广朝、李友法、李广年、滕利永、李广恕、商连翠、王新学、胡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书,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29执77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宇

审判员 袁卫东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