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37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城国际**商业裙楼。
负责人:徐忠民。
被执行人:冯尤后,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陈川配,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在,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陈忠明,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冯尤后、陈川配、陈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尤后、陈川配、陈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忠明名下银行存款44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微信公众号“”